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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学籍查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7〕28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18〕2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理市直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运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初一和高一学生学籍转接、学籍异动等事项的审核;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学校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运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注册或学籍转接、学籍异动、问题学籍、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并管理本校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班主任在学校统筹下负责本班学生的信息采集、数据校验等学籍管理工作,是班级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中小学生学籍归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股)管理,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学籍转接、学生转学等事项的办理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学生和家长登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凭学生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学生本人的学籍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凡当年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但延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儿童,均应依法组织其入学。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报到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超过开学报到注册时间2周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或均衡编班。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小一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其建立学籍。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就读学校应在管理系统“非小学新生注册”栏中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小学新生学籍建立

      (一)有居民身份证号和港澳台、外籍学生按下列流程进行:

      1.信息采集。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信息采集;学校统一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家长填写交班主任。

      2.学前学籍接续(学前名单调档)。在“学前学籍调档名单模板”录入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与身份证件号,导入管理系统。

      3.学前学籍接续名单导出。在管理系统分类(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和外籍)导出完成对接与匹配的数据,作为“注册数据录入模板”。

      4.信息补录。在调档学生导出表格(注册数据录入模板)里按要求录入学生其他信息。

      5.信息校对。学校教务部门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家长校对签字确认,经班主任、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6.导入注册。学校教务部门将核准后的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处理不成功的,按系统提示的问题说明找到对应的数据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7.学校审核、上报。注册处理成功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上报。

      8.县市区审核。县市区基教股应在学校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注册。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有居民身份证号的,查重认证通过后分配正式学籍号。查重认证不通过的,生成问题学籍。学校须按管理系统的提示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二)无身份证号的小一新生由学校填写《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后上传到管理系统。其基本操作流程为录入信息→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厅审核。审核完成后,分配临时学籍号。

      第十三条 非小学新生学籍建立

      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由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录入信息,发起非小学新生注册申请,经过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学籍准实时查重认证,查重认证通过的,经过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和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生成学籍并分配学籍号;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 无身份证号学生、港澳台和外籍学生由管理系统分配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与正式学籍号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十六条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学生,由特殊学校、特殊教育部或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就读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建立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安排专人、专柜管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2、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5.享受资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信息变更的处理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学校申请变更学籍信息。变更学籍信息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应在管理系统及时上传证明材料、发起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第四章 升学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升学学籍转接是指将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学生的原有学籍分别迁移到初中、普通高中,转为初中、普通高中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进行学籍转接。

      第二十二条升学学籍转接按下列方式操作

      (一)本省学生学籍转接,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进入“招生入学”界面,初中学校点击“自主招生”按钮、普通高中点击“统一招生”按钮,按系统要求为初一、高一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非本省学生学籍转接,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进入“毕业后跨省就学”界面操作。其基本步骤为:招生校进行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学校核办→招生区县审核→生源区县审核→学校调档→学校分班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一学生学籍转接必须严格依据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的录取名册进行;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学籍转接,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承担。市教育局将依据各县市区当年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审批名册与学籍数据进行比对,监督县市区和学校学籍转接情况。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二十四条转学

      (一) 转学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迁移或者从农村迁入城镇的;

      2.在外就读,需转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

      3.学生法定监护人工作跨省、市、县调动或部队转业回郴安置的;

      4.城镇学生因法定监护人购买房产、居住地变更,新住址距离原就读学校超过2公里的;

      5.享受全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

      6.孤儿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死亡、患严重精神病或重大疾病)、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监护条件需投亲靠友的;

      (二)转学规定

      1.学生转学安排在开学前后一个星期进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原则上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不得转学。

      2.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转学,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允许学生借读,不得允许转学的学生留级或跳级。

      3.转入学校不得对转学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

      测试,不得以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转学的依据。

      4.转学的审核一律在网上进行。学生转学只需向转入学校或其学籍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籍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学生及家长到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5.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相邻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6.普通高中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两类,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在同类学校之间互转;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转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但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转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7.学校接收转学学生不得新增大班额,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学校不得拒收。市直学校如学位已满,则由学生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8.本市学籍,因市外学校违规跨市州招收的学生,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转接。

      9.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转学流程

      1.家长或学生提出申请。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就读需转学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安置需转学的,提供人事调动或安置手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和无房证明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因居住地变更需转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投亲靠友转学的,提供父母一方死亡证明、医院证明、户籍所在地及流入地乡镇政府、街道证明材料。

      2.转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

      收到转学申请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位等情况审核,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当面告知家长所缺资料,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网上核办

      (1)转入学校进入学籍管理系统核实学生的学籍号、年级等关键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并负责将《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学籍系统。

      (2)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系统根据上传的《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转入学校未上传转学证明材料的应驳回,督促其上传证明材料并重新发出转学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转学的,应说明理由。

      (3)转出学校对转入学校上传的《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4)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第二十五条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二)休学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学校领取或网上下载打印《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如实填写《申请表》后交学校,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

      2.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同意休学的,在家长递交的《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不同意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3.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家长持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到学校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不通过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4.学校上传。学校将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上传到学籍系统,并在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

      5.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网上审核。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对学校发起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四)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五)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二)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学校领取或网上下载打印《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如实填写《申请表》后交学校,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2.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复学的,在家长递交的《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不同意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3.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家长持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到学校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不通过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4.学校上传。学校将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上传到学籍系统,并在学籍系统发起复学申请。

      5.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网上审核。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对学校发起的复学申请进行审核。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四)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二十七条退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三)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二十八条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信息书面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

      (四)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五)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二十九条 留级、跳级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三十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学生评价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评价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发展情况和突出表现。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客观、真实、全面、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民主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家长等各方面人员共同进行。

      3.发展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以肯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为主,促进学生发展。

      4.导向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个性特征、潜能,结合成长阶段,提出教育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载入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手册仅限于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掌握和使用。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由班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年级下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 奖励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下简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学生进行口头表扬,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随机进行,在重大场合正式对学生进行口头表彰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对学生进行书面表彰,由表彰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授予学生荣誉称号,需经民主评议推选、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程序,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一级奖项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产生;对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

      (一)学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处分适当。

      2.口头批评应遵循教育性原则,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又不能对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批评的语言应符合文明规范。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在相关活动过程中及时提出。

      3.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履行以下程序:

      (1)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2)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处分问题成立有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

      (3)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

      (4)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接到通知1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5)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6)高中阶段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须经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且仅限于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上发布。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置入学生档案。

      (五)处分的撤销。学校应坚持教育性原则,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

      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并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学生处分记录;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六)开除学籍的高中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七)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科目、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第三十六条“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程序与毕业证书发放程序一致。

      第三十八条肄业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准予肄业,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和样式(附件11-17);证书编号编制规则另行制订。

      (二)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印制),加盖县级“小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三)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郴州市 “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结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四)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结业、肄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五)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均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按规定发放。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规定为毕业证书造假提供条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八章 学籍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人员配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逐步建立学籍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学籍管理员待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参照学校管理岗位计算,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方面与班主任或学校管理岗位同等对待。

      学籍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学习掌握国家学籍管理政策和我省、市相关规定,熟悉学籍管理各环节基本要求;

      3.熟悉掌握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并能熟练使用;

      4.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5.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设施设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移动硬盘、打印复印一体机、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升级。

      第四十四条日常管理。全市使用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学校级和区县级学籍管理员应每周至少登录1次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应及时处理,确保“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在每学期开学45天内对学生实际人数与学籍人数进行全面核查比对,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学生“人在籍不在”的,经核查,学生没有学籍的,要为其建立学籍;学籍在外校且符合转学条件的,要督促学生和家长尽快办理转学手续;学籍在外校但不符合转学条件的,要劝其返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二)学生“籍在人不在”的,经核查,对确认已经在外地上学的,要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尽快办理转学手续。对确认辍学的,按本细则第五 章第二十七 条第 三款处理,学生劝返后应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取消辍学标识。对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在管理系统将其置为“其他离校”状态,并书面报告学校。

      (三)班级调整或班级人数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学籍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确保学籍系统的班数与实际班数一致、学籍系统的各班人数与各班实际人数一致。

      每学期开学2个月内,学校将本学期在校学生学籍异动名册和异动情况数据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籍档案管理

      (一)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三)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不失职渎职、不滥用职权、不越权。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县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外泄的;

      2.违反规定,为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的;

      3.因监管不力,出现大量问题学籍的;

      4.辖区内学校强制学生转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在全市或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或转接学籍,造成大量学生“人籍不一致”的;

      2.借读或空挂学籍现象严重的;

      3.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高中毕业证书的;

      5.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6.弄虚作假,造成学籍系统中班额数与实际班额数不一致,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7.义务教育学校驱赶学困生,强制学生转学,造成学生辍学的;

      8.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学籍管理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责令改正,并在全县或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学籍管理员责任:

      1.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4.不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的信息变更、学籍异动、问题学籍等各项业务,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5.违反转学规定,擅自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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