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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5:33:17 来源:湖南招聘网
那么,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真的无效吗?下面湖南人才招聘网整理了以下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1、订立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实际用工后一个月开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2、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即进入到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在这个阶段经常因为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将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确定下来,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处理不好,极易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发生劳动争议后,处理起来也极为复杂。
所以,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尽快将变更后的内容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基于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按照以上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涉及到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劳动合同的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已经就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但因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劳动争议时,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双方都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2、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未达到一致,但已经实际履行
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未能达成一致,但已经用实际行动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那么是否可以推定其用默认的方式认可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呢?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另一方对变更内容不同意的,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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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人才招聘网: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真的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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